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为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关于下发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8]18号)、《关于下发2008学年城镇居民(少儿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登记发证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发[2008]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7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2009年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学习《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以“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扎实开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少儿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保险对社会、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现实作用,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本”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
历年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保险公司对全区学生住院治疗及大病门诊报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学校及学生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援助,解决了许多家庭的实际困难。学生医保制度是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保障制度,对减轻患病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的互助精神,人寿公司提倡的“向社会献一片爱心,给家庭留一份安心”,都在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学校要结合德育工作积极宣传,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生动感人的事例对学生和家长积极引导,使学生具备关心他人、参与互助的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
三、积极配合,规范操作,组织落实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保险工作。
新学年,各单位按照要求,配合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和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做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宣传、组织、统计、缴费工作,配合中国人寿市西支公司做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缴费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上海市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和婴幼儿的医保支付范围由原来的门诊大病和住院扩大到普通门诊,这对于促进0-18岁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参加对象:
根据徐教科[2007]5号文件《关于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中附件2《关于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登记以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 [2007]26号)的要求确定范围。
2、收费标准:每人60元/年(一次缴清)
3、缴费方式:待定
(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赢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互助精神,切实地为部分困难学生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逐步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在册幼儿园儿童、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托幼机构内非本市户籍的在册儿童。
2、收费标准:
(1) 中、小、职校:每人50元/学年
(2) 幼儿园:每人60元/学年
(3) 减免对象及标准:见附件1
3、缴费方式:学校、幼儿园配合负责宣传、组织,发放告学生家长书,经家长确认后交费,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由学校、幼儿园团体办理参加手续(参加率应达到100%),费用收齐后,于9月26日前交区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同时上报参加人员名册及名册电子文档。
(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学生保险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2008学年对投保内容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意外烧伤赔偿责任,提高了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金额和住院定额给付金额,使学生平安保险更适合学生的保障需求,使投保的学生更全面地得到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每人50元/学年。
3、缴费方式:学校、幼儿园配合负责组织,发放统一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2),经家长自愿选择,确认同意后交费,收费统一交至中国人寿市西支公司。
(四)《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是使投保的学生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得到切实的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
(1) 普通学校、幼儿园:2元/人
(2) 寄宿制、特殊学校:2.5元/人
(3) 职校:3元/人
3、缴费方式:经费从事业支出中的“业务费——其他业务费”目级中支出,于9月30日前将经费交中国人寿市西支公司。
以上各项目细则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布置。
希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领会精神,并传达到每一个操作环节的相关人员,将2009年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学年少儿住院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做好。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2008]75号)
2、《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致家长的一封信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