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财〔2012〕1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经研究,决定实施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特制定《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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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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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
附件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
第三条 免费营养午餐标准应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学校根据学生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免费供餐。
第四条 免费营养午餐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这项惠民政策。学校要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帮困助学券原件。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
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一份)退回学校归档留存。
第八条 学校要把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填写的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支出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营养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复核、汇总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要对供餐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专项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保障。学校食堂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做好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午餐的帮困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免费营养午餐实施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所需申报材料
2.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
附件1
关于免费营养午餐实施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所需申报材料
现对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解释说明如下:
1、学生为本市农业户口,无论父母是否为农业户口都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2、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3、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4、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的,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5、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再婚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所需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如学生户籍所在地已进行了户籍改革,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2、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还需提供亲子证明。
如学生户籍所在地已进行了户籍改革,统称为“居民户”,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还需提供亲子证明。
特此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文件 |
上海市财政局 |
上海市民政局 |
沪教委财〔2015〕10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资助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资助标准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3.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
4.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五、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资助所需资金:公办学校按预算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民办学校由办学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六、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七、其他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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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上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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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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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申请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证明。
2.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3.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4.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