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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0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04-15  作者(来源):徐汇教育网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精神,现就徐汇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规定,本方案由我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区情制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市教委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教育纪工委监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由校长负责实施。

三、小学招生

继续实行“按对口地段免试入学”的方法,原则上班额数控制在36人以内。

(一)招生原则                                     

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招生对象

1200291日—2003831日出生的本区常住户口(父或母同户口)适龄儿童。

2、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符合借(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523日(周六)—524日(周日)

(四)报名地点                                      

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详见《小学招生通告》)

(五)报名办法

1、学校通过居委会、幼儿园在对口社区、幼儿园内张贴《小学招生通告》,家长可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幼儿园索取对口公办小学情况介绍。

2、适龄儿童家长带好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3、聋哑、盲(低视力)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报名后,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安排进入相关小学;中、重度智力残疾学生到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报名就读(浦北路月季园71号),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应在对口小学随班就读。

4、体弱或智力发育原因希望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居委会同意并盖章后附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对口小学填写《暂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六)借(就)读办法

居住地在本区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学生,有法定监护人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九年义务制教育小学阶段可以申请在本区借(就)读(本区购房、本区幼儿园毕业优先)。

1、父母持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持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2、父母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适龄儿童:持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及副联、户口簿、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3、华侨子女:持徐汇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乌鲁木齐南路218508室 电话:6445451164454046)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4、港、澳人士子女:持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211室电话:62491710)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华人的子女来沪就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5、台湾籍人士子女:持《台胞证》、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

6、持有外国护照,但无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士的子女:持护照、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报名登记,或到本区部分学校设立的境外班就读。

7、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持《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实际居住地证明(购房产权证或合法租房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幼儿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规定地点报名登记。

网址:http://zk.xhedu.sh.cn

咨询电话: 54361242   54361542(54361541)*8103

监督电话:64380853        

徐汇区教育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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